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693XX/2022-59571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14:31来源:市林业局浏览次数: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1〕1号):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其中:天然林保护管理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省级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
非国有的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省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非国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保护管理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30%,用于权利人经济补偿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保护管理支出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的建设与修缮,管护设备的购置、租赁与运行维护,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等。